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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克09 PHEV车主不认同补偿权益 问题不能总是“一补了之”
  • 2022年11月21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领克方面表示,老车主特别权益针对所有2022年11月30日之前提车的领克09 MHEV和领克09 PHEV(已更名为EM-P性能版)的首任用户,都可以获得5年不限次或10次不限时的09专属免费基础例行保养服务。

日前,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频道收到领克09 PHEV车主的投诉,反映其购买的LCP驾驶辅助高级包实际使用效果与宣传不符的问题。对此,领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克”)于11月3日通过领克APP向领克09 PHEV车主推送了老车主特别权益和购买LCP高级包车主特别专属权益的通知。

领克方面表示,老车主特别权益针对所有2022年11月30日之前提车的领克09 MHEV和领克09 PHEV(已更名为EM-P性能版)的首任用户,都可以获得5年不限次或10次不限时的09专属免费基础例行保养服务。

图片来源:领克APP

关于用户对于LCP高级包相关功能及开放时间的问题,领克汽车表示,目前领克09 LCP高级包的六项功能已上线四项;TLA交通灯提醒系统,将在Lynk OS Y 1.3.0版本上进行升级,目前该版本已开放内测,将于11月中下旬正式上线。至于HWC高速公路领航辅助系统,因国家法规对于驾驶辅助功能要求更加严格,实现场景更加具体、明确。领克考虑到该功能应符合保护用户安全的立法本意,秉承一切以安全为先的领克安全理念,领克将调整HWC功能后再推送上线,预计上线时间为2023年3月。

而对于用户反馈的LCP高级包开通时间晚、高级功能体验不达预期的问题,领克将对2022年11月30日前选装LCP高级包的用户(含09 Ultra用户)给予特别专属权益(权益A、权益B二选一)。权益A为减免LCP高级包部分选装费用,以Co积分的方式返还用户,即90000 Co积分。此积分可用于领克商城精品配件、服务的购买及兑换;权益B为购买或置换领克09 EM-P远航版,可获得一张价值12000元的新车购车抵用券(可与其他增换购权益叠加,限本人或直接亲属使用)。同时,领克表示,将于11月中旬开通特别权益选择通道,届时将通过短信和领克APP站内信进行通知。

车主不满意补偿方案 称积分购买商品存在溢价现象

针对领克上述通知,本网向投诉车主进行跟踪访问,车主表示不满意。

冯先生告诉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频道:“从官方的通知来看,并没有感觉到他们在正面解决问题。首先当初宣传的LCP功能还是不能兑现,其次补偿积分的方式十分不合理。”

据冯先生介绍,领克补偿的90000积分价值等同于9000元人民币,只能在领克商城内消费,而领克商城内相关物品的价格均高于市场价格,因此他认为这9000元的实际价值更低。

顾先生也表示不能接受购买LCP高级包的补偿权益,他告诉本网:“首先领克没有说明在明年更新上线的HWC功能是否为完全版,其次领克商城的商品比外面溢价超过30%甚至40%以上。”

从冯先生提供的图片来看,其在领克商城选择的领克直流充电桩取电器价格为4999元,最高可使用49990 Co积分购买。而其在淘宝网站搜索的直流充电桩取电器,该商品的价格为2998元。两者之间相差2000元左右。

图片来源:车主提供

为了进一步求证,笔者自行下载领克APP,在商城中选择了售价最高的Apple iPhone 13手机,选择完相关配置后该手机售价为6999元,最高可使用69990 Co积分进行购买。在淘宝网站购买相同配置的手机,原价为6299元,活动价仅为6099元。如果仅以原价计算,两者之间差价为700元,领克商城确实存在溢价现象。

【观察】

企业不仅应重视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用户权益同等重要

面对市场上关于“自动驾驶功能”的乱象,工信部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要求加强含有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安全管理。

《意见》中明确表示,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升级涉及技术参数变更的,要求企业应提前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在线升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明确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地方层面,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国内首个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提到,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更新升级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确认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并实施召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虽然《管理条例》仅限于深圳当地实施,但它对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率先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范和解决,具有非常大的参考意义。同时,以上文件均对车辆生产者针对功能升级更新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责任编辑:周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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